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繳納、減免操作指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國家為促進殘疾人就業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據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9〕1333號)、《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京發改〔2020〕1082號)等文件規定,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工)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上述比例的,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1.5%比例的,按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按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方法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2021年繳納2020年度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20年繳納2019年度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2020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雇用殘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0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2020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2020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50%(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標準計算殘保金。)
2020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雇用殘疾人比例低于1%) =(2020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2020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2020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90%(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標準計算殘保金。)
2019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雇用殘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19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2019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2019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50%(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標準計算殘保金。)
2019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雇用殘疾人比例低于1%) =(2019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2019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2019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90%(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標準計算殘保金。)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結果須為整數。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人數,可以不滿1年,不滿1年的按月計算。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每員工每年:0元殘保金
殘保金總額: 0萬元
殘保金減免咨詢:010-87575451,13911595711
雇傭1-2級殘疾人(如肢體、聽力、言語、智力、盲人)
雇傭人數:8.5人
總成本:4.49萬元/人* 8.5人 = 38.17萬元
節約成本:31.38萬元
雇傭普通殘疾人(除1-2級)
雇傭人數:17.0人
總成本:4.49萬元/人* 17.0人 = 76.34萬元
節約成本:69.54萬元
2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緩繳政策
依據京發改〔2020〕1082號規定,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下列情況可減免殘保金:
一、用人單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殘疾人,免交當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雇用1級或2級殘疾人可按2倍殘疾人數計算,雇用的殘疾人戶籍不限省籍。
二、在職職工總數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符合免征規定的用人單位可在網上申報時自行減免。
三、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報繳納期內申請減免或者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應當先行向地稅登記地所在地區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財政部門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用人單位持相關批復文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繳費申請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或緩繳手續。
3 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的審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北京市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稅務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審核2019年度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審核時間為2020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未在規定時限申報審核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申報單位:已安排持有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以下簡稱《軍殘證》)(1至8級)殘疾人員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工)單位)。
申報時間:2020年8月1日至9月15日,周一至周五
申報內容:2019年度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申報方式:
網上辦理、現場辦理、郵寄辦理
(一)網上申報的條件(全程網辦不提供材料)
⑴上年度已申報錄入系統的且在本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
⑵支付殘疾人月工資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使用“北京市網上稅務局”CA證書,登陸北京市殘聯網站“北京市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及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網上申報系統http://wangshen.bdpf.org.cn/intbdpfcbj/page/login/login.html”進行申報。無CA證書的用人(工)單位,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證件,到稅務登記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現場獲取密碼后進行登錄。
用人(工)單位網上申報完成3個工作日后,查看系統審核結果,無異議點擊“接受”并打印《北京市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
(二)網上未通過或需提供特殊材料說明情況的,可進行現場申報。以下情況需現場申報:
(1)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首次申報的;
(2)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不一致的;
(3)非本市戶籍在本單位首次申報的;
(4)非本市戶籍的持《軍殘證》(1-8級)的;
(5)勞務派遣方式申報在用人(工)單位的。
(三)現場申報應提交以下材料:
用人單位現場辦理申報時,應提交下列材料(復印件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⑴《北京市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⑵二代《殘疾證》、《軍殘證》(1-8級)復印件;
⑶與殘疾人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續簽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原件(且在有效期內),機關、事業單位首次申報的在編人員,須提供人事主管部門相關證明;
⑷提供工資證明原件:財務記賬憑證賬冊及憑證內工資明細復印件或銀行發放工資明細清單(含有單位名稱、個人姓名、發放月份、銀行蓋章);
⑸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的單位,應提供上下級隸屬關系證明;
⑹勞務派遣的提交《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派遣單位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服務協議》、《勞務派遣殘疾人就業認定協議》,均為原件及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⑺殘疾人員工非本市戶籍,提供下列材料:
①二代《殘疾證》、《軍殘證》(1至8級)原件;:
②2019年度該殘疾人《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四)網上未通過或只提交簡明材料的,可通過郵寄方式辦理并聯系登記。
郵寄材料參見現場申報材料并內附:《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承諾書》,所提供的材料加蓋單位公章。郵寄時注明單位名稱、聯系人、手機號。審核結果進行反饋。
認定條件:
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符合以下條件方可計入本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一)將殘疾人錄用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勞動年齡內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單位就業的;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工)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依法支付殘疾人工資,系統顯示月支付工資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認定。
以下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另行支付: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保險福利待遇: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計劃生育補貼、其他如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等;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
(三)依法為殘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五險)。
人數計算:
用人(工)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人員就業滿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未滿1年的,按照安排殘疾人實際就業月數的2倍計算;用人單位成立未滿1年的,按照安排殘疾人實際就業月數除以用人單位成立月數所得結果數的2倍計算。
用人(工)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3至4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4至8級)人員就業滿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殘疾人計算;未滿1年的,按照安排殘疾人實際就業月數計算;用人單位成立未滿1年的,按照殘疾人實際就業月數除以用人單位成立月數所得結果數計算。
用人(工)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以勞務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單位就業的,通過協議計入其中一方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的單位就業的殘疾人,按月計入其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申報繳納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結果查看:
用人單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申報的,在申報完成后3個工作日后,再次登陸系統查看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無異議的,確認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在規定時間持存在異議殘疾人的相關材料進行現場申報。 用人單位進行現場申報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在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
重新申報:
用人單位因故需要重新申報的,可在審核確定之日起3年內,持規定材料進行現場申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在重新申報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重新審核確定書》,同時收回《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
4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
分三個申報繳納時間:
(1)"正常申報模塊":在征繳范圍內的用人單位應當于2020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款項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
(2)"逾期申報模塊":申報時間全年,其中,1月1日至9月30日開放殘保金所屬期為2005年至當前年度上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增加殘保金所屬期上年。
(3)"征期前注銷專用申報模塊":申報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殘保金所屬期為上年。
5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不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方式與北京市稅務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稅費的繳款方式一致。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方式與北京市稅務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稅費的繳款方式一致。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的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該提交《北京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該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北京市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下載專區”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6 其他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稅務機關會定期對用人單位保障金繳納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不報、少繳納保障金的,主管稅務機關會催報、追繳保障金。殘保金申報繳納國家稅務咨詢電話:12366
7 下載專區